成都出台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这些热点问题受关注
1.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市)县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相关部门还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就业见习基地通过社会保障卡对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凭证。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
2.每个自然年度可至少提供5个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线下全日制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无拖欠工资★★★、社保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1.发布的见习岗位要明确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每个自然年度提供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平均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1.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当月见习不满15天的,见习基地可按见习人员实际参加见习天数申报见习补贴★★。
4.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情况评价意见,记载其见习经历和成果,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2.就业见习基地将见习岗位信息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发布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及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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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持就业创业证向区(市)县人社部门★★★、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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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
3.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官网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就业见习工作,《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成都本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
2.区(市)县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将拟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满3年,本市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
区(市)县人社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经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应按区(市)县人社部门意见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可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平台设立的网上见习专区,与意向的就业见习基地联系提交就业见习申请表★★。
3.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或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情形的工作。
3.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3人★★。
3.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用于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带教人员岗位补助等支出。
2.就业见习基地通过自身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3.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能够提供管理★、技术、科研等类别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认定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
2.见习人员每月参加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高于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一周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计发方式额外支付生活费。
5.各区(市)县人社部门针对未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见习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创业培训等就业帮扶服务★★。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相关人员,对《办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一对一解读。
1.就业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2.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条件后的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2.要求见习人员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4.向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办法》对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就业见习组织实施、补贴申报与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基地申请条件★★★、程序,见习人员申请、协议签订,见习期限、补贴计算及申报资料★,还有对基地的日常监督、违规处理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2.登录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联系意向的见习基地提交就业见习申请表。